使用商场里的储物柜是否属于保管合同?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4 16:37) 点击:202 |
北京律师为您讲解 使用储物柜成立保管合同,虽然储物柜的使用一般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偿或者无偿使用,但是储物柜的拥有者实际上也因为消费者将财物交付而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储物柜的东西发生丢失也将由储物柜的所有者负担赔偿的责任。 商场里的储物箱是否属于保管合同? 我们将财物寄存到这些免费的储物柜时,其实已经与这些大型场所签订了保管合同,虽然这些合同没有经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达成约定,但其是是我们和商场已经默认达成了协议,这份协议就是依据交易习惯和商场的单方允诺,即商场向人们发出了邀约,我们通过实际行动完成了承诺。 这份保管合同自我们交付财物到储存柜时即达成了协议,开始受合同的约束,不管我们在商场是否消费,都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效力,所以这份保管合同具有独立性。 保管人具有亲自保管财物的义务,并且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这些财物。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如果你在日常消费中遇到上述问题,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承认存在“霸王条款”或拒绝协商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反映情况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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